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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词(终审1)[范文]

第一篇:行政诉讼代理词(终审1)[范文]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嘉峪关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酒泉飞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嘉峪关市知识产权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被告的二审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就本案客观事实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依法进行了受理、立案、调查和取证,并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依法做出中止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原告向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后,因管辖权归属地原则,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我局,因我局第一次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甘肃省知识产权局在移送案卷时明确表示将给予全程指导,并安排了指导人员(见证据2),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见证据29),要求我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按照该文件办理

2、我局在接受省局移交的材料后,与2012年8月30日进行了立案,随后进行了法律法规适用性的调查、涉案产品技术细节的咨询以及与省局就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方法做了大量沟通工作,在符合《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2.5.2条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调解,但涉案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因案情复杂(对第三方

在2010年9月份及以前产品的调查、取证非常困难),我局建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见证据14-6)。

3、调解结束后原告并未提起诉讼,也未撤回其处理请求,因此我局继续进行调查,随后第三人向我局提交了新证据,对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在正常处理时限内已经无法完成处理,我局按照《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2.5.2办案时限的要求,依法做出两次延期(见证据15-21),最终的处理期限为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21日,我局依据第三人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见证据23)、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见证据2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做出了中止处理的决定(见证据24)。

二、针对原告在诉讼质证过程中提出质疑的代理意见:

1、原告质疑在证据13-3中,没有写明调查的时间:我局采用调查笔录与抽样取证决定用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编制的模板,第

7、

8、9页是三连页。在第7页中已经表明了调查时间(见证据13-1),在最后一页上只盖公章无不妥之处。被调查抽样取证的对象是第三方,因此只需向第三方当事人送达取证清单。

2、原告质疑第一次调查笔录是2013年1月15日,而受理时间是2012年8月30日,中间什么也没有做:2013年1月15-23

2、原告质疑我局的两次延期,给第三人留出充裕的时间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申请,与第三人是利益共同方,是对第三人的故意偏袒: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就双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侵权与不侵权,对我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我局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益关系。就第一次调解过程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已经可以支持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判定第三人不构成侵权,当时没有做出判决的原因也是出于充分保护原告的利益。至于延期的决定,是因案情的复杂,也是为了搜集更有利的证据,力求作出的判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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