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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溺水案二审代理词

本文是我几天前发布的溺水案的二审代理词,论述了我个人对法律规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对一审观点进行了了修正和补充,欢迎方家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词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上诉人缪钢潮、方春燕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了本案庭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上诉人之子溺水身亡的结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这一问题,本代理人发表以下意见,请合议庭审查。

一、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充分、合理的尽到了其安全警示和安全救护的义务",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显然是根据本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充分合理的尽到了其安全警示和安全救护的义务。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述结论是错误的。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尽到了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不足。

所谓充分、合理,即是第六条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只要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措施,经营者应当采取而没有采取,导致可以避免或者可能避免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经营者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经营者是否尽到其力所能及,采取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所有安全保障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

先来看一下事发地点的情况。无己潭,面积不大,池水清澈,深度却深达7米,周遭巨石,犹如一个大水缸,发生事故抢救困难。在上诉人之子溺水之前,无己潭已经发生过多起溺水死亡事件,被上诉人也多次做出实际赔偿。可见,无己潭非常危险,被上诉人也早已了解其危险性。同时,由于潭水清澈,游客很容易误以为潭水并不深,从而进行游泳等活动,发生危险。被上诉人作为经营者,应当考虑到上述情况,采取相应情况下的合理范围内的所有安全保障措施,才是充分合理的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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