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2〕22号
发布日期:2012-03-19访问次数:47信息来源:海盐县政府办公室字号:[大中小]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盐政办发〔2011〕5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2〕19号),根据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实际情况,现对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安置基准面积的规定
安置基准面积以有效的农民建房批准用地证件核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补偿面积,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一)住宅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其多批少建部分视作放弃,少批多建部分属同期同幢的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给予补偿,不作安置基准面积依据。
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辅房,其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评估补偿,同住宅相同方法处理。
在县城规划区控批前,有建房审批资格的农户,其主体住宅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由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建房日期、家庭人员状况等,经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其主体住宅按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结合建房时人口确定占地面积,并结合层数(最高两层)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超过上述规定占地部分建筑面积及非主体住宅建筑面积,不作为安置基准面积。
(二)住畜混建
住宅与畜舍同期混合建造不能区分且均已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其中符合该区域现行审批政策的占地面积和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的二层(含)以上的住宅建筑面积,视作安置基准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作房屋安置基准面积。评估补偿时按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办理。
(三)在建房、未建房
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在建房,被拆迁人拆迁时可作如下选择:
1.选择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按在建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方式及各项奖励的,原有旧房不作补偿。其中核准安置基准面积时,按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在建尚未结顶的最高按二层计。在建房可按同类建筑建安成本评估补偿。
上述选择不得重复交错。
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未建房,按被拆迁人现有住宅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拆迁补偿和各项奖励。在审批有效期限内,对被拆迁人已缴纳的审批建房费用给予退还。
二、非主体建筑的处理规定
(一)畜舍
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畜舍,其符合盐政[2000]6号文件批准条件的占地面积部分评估补偿按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办理;超过规定占地面积建造或加层的建筑面积无论同期或分期,均作违法建筑处理。
(二)附属结构
附属结构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净空高度在2.2(含)米以上的与住宅同期建造且依附于住宅的附属结构,建筑面积按2.2(含)米以上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评估补偿标准按其同幢私房评估价的50%—80%给予补偿。净空高度2.2米以下部分不作补偿。
2.净空高度在2.2米以下、1.5米以上的与住宅同期建造且依附于住宅的附属结构,建筑面积按其1.5米以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评估补偿标准按其同幢私房评估价的30%—5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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