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是土地违法主体之一范文
在中国,本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是土地违法的主体。我国土地管理是上一级管制下一级,下级政府和个人、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法规和规划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这里的依据是,1986年制定、我国最核心的土地管理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这里暗含两个含义。首先,下一级政府行政机构的土地规划必须经由上一级政府行政机构确定和批准,下级政府如若不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用地便是违法。其次,在本级政府用地规划确定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向相应的政府机关申请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如若不按规章执行便是违法。
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土地管理工作是否违法便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土地审批、土地规划执行情况,针对对象是当地政府中有土地审批权力的行政部门;二是使用土地过程中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违法行为在一项法规中被明确规定下来。2005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下简称立案标准),明确规定了4种违法土地的类型:1,非法转让土地类;2,非法占地类;3,破坏耕地类;4,非法批地类。
在现实的土地督察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上述的第一个方面,即审查有土地审批权力的政府行政部门是不是真的在按照土地规划和土地相关法律行事,这就是以往被媒体热议的“土地问责”。
其所依据的法规,《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际上也是针对《立案标准》第4类违法使用土地的方法,即针对地方政府各类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可能的违法土地管理的行为,作出了具体分类和相应的处罚规定。具体有,不按照规划要求的用途批准用地,私自扩大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违法进行土地证书方面的管理,以及在有关土地资金方面违法的规定。
按照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了建设用地在数量上的分权。《决定》规定: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据此,地方不按照规划私自转用农用地就是违法,但调整原本已经在城市中的国有土地的建筑用地具体用途是被允许的。
从上可知,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法规适用土地,主要在于将使用土地的权力伸到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因各种目的不按照规定“新增”土地使用。其中,也不排除地方政府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时,不按照法律法规而违法。
对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如此说到。“一些本该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违法的主体。
据国有资源部督察局的统计,地方政府违法用地具体的做法主要是两种。第一种是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主要方式是“以租代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名义,或直接“未批先用”,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是指,为了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第二种是,压低地价甚至是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擅自扩大工业用地规模。
为了排除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的违法事件,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中国有着复杂的土地管理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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