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E4%BA
第一篇: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e4%ba【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3〕65号【发布日期】
2003-06-10【生效日期】
2003-06-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发〔2003〕6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践„三个代表‟,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促进首都人才市场的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优化首都人才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人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创造统
一、开放、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分级管理、放宽准入的原则,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三条第三条市、区、县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实施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类。
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固定场所定期举办的经常性小型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是指具有办会资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所独立或联合举办的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大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应在400个以上;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应在200--400个;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展位在200个以下。各类招聘洽谈会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平均每个展位15平方米。
鼓励引导主办单位探索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向多元形式发展。
第六条第六条凡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一)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社会信誉良好;
(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
第七条第七条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单位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八条第八条主办单位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依照市人事局授权负责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申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计划、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三)《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登记证》。
第十条第十条申办不定期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须报市人事局核准;申办小型人才招聘洽谈会,由办会地点所在区县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办不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二)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方案;
(三)与场地出租单位草签的租赁协议及会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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