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修改稿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利用固定场所,通过出租场地,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开展农贸市场经营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行业管理,规划农贸市场布点,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指导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者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熟食店档的清洁消毒、卫生保洁和操作规范等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容貌整洁秩序井然,查处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等行为。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农业、卫生、质量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工作,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经营者履行日常经营管理责任。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农贸市场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合理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农贸市场布点规划,作为当地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农贸市场布点规划重新选址建设。
第九条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明确配建义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该符合农贸市场布点规划、市场建设规范和升级改造标准有及有关建设技术规范,并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市场设施和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安全检测合格。
3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地和建筑的用途,不得分割转让。
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或分割转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卫生、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等责任;承担市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的义务,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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