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为规范代表是查行为,确保视察效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代表视察每年举行1—2次,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主题视察和持证视察三种形式。
2、代表视察时,要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取得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3、代表应积极参加,因故不能参加时提前请假。
4、视察结束后,提出视察报告。
第二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进行。
五、代表视察按照视察内容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小组,视察时可以邀请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驻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交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人大主席团,并答复代表。
第三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
1、全面视察,每年在人代会之前和年度中期分别组织全体代表就地视察。
2、代表小组视察,列入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
3、专题视察,由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和视察次数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列入镇人大主席团或活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4、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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