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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内容提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完善它。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意义

【正文】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2003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是在检察系统采取“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循环渐进模式中发展起来的,所蕴含的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是检察系统防止检察权滥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摸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随着这项制度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与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人民监督制度的含义

①参见石世安:《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法理基础及现实需要》[j],《检察实践》2004年第4期,第12页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

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权力属性来看,它不属于国家权力属性,而是介于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公民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随后的几年里,高检院先后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二)》以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外部监督问题

(二)相关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征文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在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区别

同样作为一种监督机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较,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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