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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集五篇]

第一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5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7〕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解决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经我市办理正式手续输送进入自治区、国家、解放军各运动队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均可纳入本意见的范围。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原则。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进出畅通机制,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政府安置、重点推荐、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终身补贴等有效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每年九月份,市体育部门要及时与自治区体育部门对接,掌握次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情况,做好安置安期准备。

(二)坚持择优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安置工作要充分考虑和肯定退役运动员在其运动生涯中所取得的成绩,优先安置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尤其要重点安置好在世界、亚洲三大赛事中取得前三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亚洲运动会冠军、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根据其本人意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市属事业单位中安置。其他退役运动员重点推荐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市属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退役运动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重视,对退役运动员的关怀。

(三)坚持优先对口安置的原则。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城区社区体育指导员和中、小学校体育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体育教师须通过就业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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