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检查制度
一、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研和检查,听取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每年至少组织人大代表对本乡(镇)重点工作或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人代会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各进行一次集中视察;
三、每年围绕本乡(镇)产业发展情况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代表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题调研;
四、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代表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乡(镇)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要务实求效,不搞形式。在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代表可就相关方面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对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乡(镇)人大要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整改并答复代表。
第二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进行。
五、代表视察按照视察内容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小组,视察时可以邀请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同时邀请驻镇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交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人大主席团,并答复代表。
第三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
1、全面视察,每年在人代会之前和年度中期分别组织全体代表就地视察。
2、代表小组视察,列入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
3、专题视察,由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和视察次数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列入镇人大主席团或活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4、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视察。
三、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镇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等,通过视察力求推进政府工作,提高视察效果。
四、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视察的目的,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五、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在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七、视察中,应遵守视察纪律,代表个人不得随意表态,视察组不得直接处理问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长通过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人大代表。
第四篇: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为规范代表是查行为,确保视察效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代表视察每年举行1—2次,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主题视察和持证视察三种形式。
2、代表视察时,要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取得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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