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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渡河林业局林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有效遏制破坏林地违法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实行林场场长负责制,各林场依法负责本林场施业区内林地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林地管理档案,制定保护管理措施、管理制度。要将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地块。

第四条

森林保护科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林地管理上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林地保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各林场做好林地管理工作,负责督促、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林地种植植物和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建房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第六条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合理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实要改变林地为非林业用地的,应当依法逐级申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对于各林场施业区内种植农作物的林地,各林场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种植户林地档案。各林场每年春秋两季要对所管辖区种植户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森保科。

第八条

严禁种植户对所经营林地乱开、扩开以及擅自转让、出租等违法行为。对于私开及扩开林地种植户严格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及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属物。

第十条

林地行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局给予奖励:

(一)对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

(二)对破坏乱占林地和滥用林地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林业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凡是进入本局施业区从事经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森林保护科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放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免渡河林业局自查占用林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局属各林场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林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清理整顿破坏与侵占国有林区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3】

67号的要求,经林业局研究,决定开展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现将《免渡河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免渡河林业局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免渡河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自查工作方案

近年来,少数地方违法乱挖、乱占林地情况,给我局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保护我局林地资源,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规范林地管理秩序,根据呼伦贝尔市统一部署,2013年3月起在我局施业区范围内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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