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粤教贷〔200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指导高校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高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广东分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学校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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