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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篇: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中指组发[1998]01号【发布日期】

1998-02-10【生效日期】

1998-02-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修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是当地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单位。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和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各级修志机构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修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组织志书编纂;审定验收志稿;整理旧志;总结和交流修志经验;进行方志理论研究;培训队伍;编纂出版地方年鉴;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编写地情丛书等。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要配备德才兼备的干部担任领导和主编。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要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坚持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方针,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应吸收本民族干部参加。

第九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专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切实保证修志机构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评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

第三章志书编纂

第十条编纂地方志主要分三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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