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模版]
第一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模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
可事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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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且考虑发起人出资臵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拟改制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3村信用社除外。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农村商业银行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单个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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