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小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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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管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按照《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
2.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3.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从事典当业务活动的寄卖行、调剂行、委托行、物资调剂商行等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5.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和公安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
1.要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依法维护典当业的治安秩序。
2.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要查验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当户出当或赎当机动车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和停驶或复驶手续,并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绝当后应当凭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4.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老典当行(指2004年之前设立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办法》第九条的安全制度和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检查是否达标,在2007年3月仍未达标的,由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5.加强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管理。严格要求经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表1),报公安机关备查;典当行按季度按时如实填报《典当行经营情况季(年)报表》(附表2)报当地商务局;商务局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各市州典当行经营情况汇总季(年)报表》(附表3)和每半年当票和续当凭证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三、严格典当行市场准入
典当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方面要加强新增典当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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