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联合行文的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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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经常遇到涉及多个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务,需要多个机关联合行文。除了在公文拟制、办理、行文规则等方面的不同外,联合行文与单一机关行文在公文格式方面有显著不同。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汇总,分析联合行文公文格式与单一机关行文的不同,同时指出工作实践中联合行文的常见格式错误。
《条例》第9条规定,公文一般由18个公文格式要素组成。其中,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七个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格式,在联合行文中有所不同。
一、发文机关标志
1.《条例》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因此,如果一件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单独使用一个发文机关名称,则既有可能是单一机关行文,也有可能是联合行文。
2.“国标”规定。“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二、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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