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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第一篇: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摘要】

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涉及广大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包括农民工)的利益调整问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仅要兼顾城镇职工中的“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要统筹考虑农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财政体制相应的配套改革,难以保证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财政体制,社会保险,问题,改革

早在1998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到2000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基金的基础部分全国统筹。从1998年国务院制订的目标来看,我国在2000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任务根本没有完成,即便在时过7年的今天,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

标仍然相距甚远。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管理分散,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和共济功能。因此,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仍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就必然涉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财政兜底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影响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变化,而且还影响其税收结构的变化。因此,要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就需要对目前的财政体制进行配套的改革或调整。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伴随着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因此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改革遇到的各种阻力很大,并不能一挥而就。

首先,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也要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保“老人”、“中人”和“新人”纳入到新的社会保险体系之中,就必须兼顾这三类人的利益,理顺财政分配关系。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需要协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社保“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利益关系。在不同经济体制环境下的就业人员,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一般将其分为三类: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并进入传统社会保障体系的称之为“老人”;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但加入过转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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