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证行政登记)
第一篇:(民证行政登记)代理词(民证行政登记)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
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杨xx的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被告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龙新结字xx号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依法应撤销。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本案中,第三人杨xx和张xx到被告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是第三人杨xx冒名原告名字及所有身份材料,原告并没到场,也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字,很显然结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结婚证,被告颁发龙新结字xx号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龙新结字xx号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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