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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

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经营水上游览观光和渡轮运输旅客项目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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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航线许可、水路运输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许可;

(二)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检验证书》、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证件;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业务设施;

(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六)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件或证明文件;

(七)公安边防部门核发船舶簿或船舶登记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从事航运的水上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上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参加航行值班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三)船舶的结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

(四)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经营潜水、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漂流、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等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第2款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者经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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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开业或者运营。

企业依照前款通过安全评价后报市安监部门备案,市安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已备案。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生产经营的企业,尚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依照前两款完成安全评价备案,否则不得继续经营。

第六条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经营潜水项目的,还应严格遵守《三亚市潜水旅游行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负责编制我市水上旅游总体规划;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加强我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水上旅游经营企业的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市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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