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解困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煤炭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面的政策建议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
2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可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
(二)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对转岗到原主体企业内部单位的职工,视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不同意或无法转岗安置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
21号)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强金融支持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减轻税费负担方面。一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煤炭企业井巷投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煤炭企业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等发生的支出、煤炭企业支付的塌陷补偿支出等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二是将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3%。目前煤炭企业经营异常困难,恢复煤炭增值税原13%税率,有利于煤炭企业扭亏脱困、科学发展。三是对采煤沉陷区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于地质条件限制、出于科学复垦需要而在2年内无法完成的,应根据实际复垦情况进行返还。四是建议参照山西省政策,暂停计提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二)加强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建议协调金融机构维持贷款规模。协调各商业银行继续支持煤炭行业的发展,保证煤炭行业融资规模不被压缩,能够及时续贷,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二是给予煤炭优惠利率。对煤炭企业承担的政策性投入形成的银行贷款,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贷款。三是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短融、超短融、中票、永续中票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煤炭行业,为保险公司和煤炭企业搭建长期合作平台。
第二篇:政策建议政策建议:
1.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控制房地产的空置量,促使空置房地产的消化,切实降低房地产税费,完善房地产市场法规,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力度
2.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简化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改进服务,方便职工贷款。
3.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4.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5.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的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推出鼓励中小户型和限制超大户型和别墅豪宅的财税政策
6.完善房地产融资渠道,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展多元化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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