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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设施沭阳定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县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指交通安全设施、部分道路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道路监控、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等。

第三条成立由县安监、住建、交通、公安、城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安监部门负责牵头住建、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评价提出单位和个人所提出1

的道路交通改善措施及建议。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工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安部门的建议负责审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纳入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六条县交通部门根据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国省道路、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部门意见,落实国省道路、县乡道路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隔离护栏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公安部门意见,科学合理设臵隔离护栏。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道路建设项目立项时,要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预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部门意见,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公安部门参与乡村道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县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定期对道路交通流进行分析论证、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调整改造意见;设臵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和责任单位,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县交通安全联席会议,隐患整改前相关责任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条在执行道路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要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具体配臵、改造方案、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道路建设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国省、县乡道路建设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经济开发区道路建设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乡村道路按属地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公安部门,纳入正常管理。未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虽配套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但没有通过验收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道路维修期间,修建单位应沿路设臵相应标牌、反光锥筒、拉绳等安全设施,提示过往车辆驾驶人注意行车安全,同时安排安全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视,以保证维修路段标牌、反光锥筒、拉绳等安全设施完好;县公安部门每天安排警力加强对维修路段的安全管理,疏导交通,维护秩序,确保维修路段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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