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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的规定,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是经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二、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会费100元起/年;

2、副会长会费500元起/年;

3、秘书长会费500元起/年;

4、会长会费500元起/年;

5、单位会员会费5000元起/年

三、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四、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五、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六、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收据。

七、

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北京旗袍文化研究会

2016年4月21日

第二篇:工商联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西湖区工商联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责权,规范操作,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缴纳会费修订办法》及《会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商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缴纳会费是工商联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企业会员:

(1)、按企业营业额或销售额的大小,年度会费在500元以上。其中在区联担任副会长的每年不少于6000元,担任常委的每年不少于3000元,担任执委的每年不少于1000元。

(2)、区直属会员的会费由区总商会直接收取,基层商会的会费由会员所在的商会负责收取。

(3)、在区联担任副会长的会费直接缴区联,副会长所在商会不再收取其会费。

2、团体会员(行业商会、同业公会)。年度会费为6000元。

3、个人会员。个体工商户会员年度会费200元;因工作需要特邀加入工商联的会员可免交会费。

三、会费缴纳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为缴纳会费时间,会员应向所在商会一次缴清年度会费。会费收据由各商会向区联领取财政部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作为统一的收费凭证。

四、会费列支

1企业会员缴纳的会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缴纳工商联会员会费税前扣除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005号)之规定执行。

五、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可视为自动退会。但确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较差,交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商会有权同意免交。新入会的会员当年是否交纳,由商会自定。

六、会费分配问题

各商会收取的会费,区总商会按总额的15%-20%提留,主要用于基层商会建设、工作奖励和先进的表彰等,其余由基层商会支配。

七、会费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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