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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战略要求,以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民职业化为目标,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人才,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农业〔2017〕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稳定的职业,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认定”原则,着力构建培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机制,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

第五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管

—1—理工作,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生产力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培育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明确承办机构和相关责任。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林业园林、金融、供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培育对象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的农业从业者

(二)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人均收入达到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且高于当地农民收入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类型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资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拥有一定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职业经理人、农业企业骨干、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返乡下乡涉农创新创业者等。

—2—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骨干,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上。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业信息员、动物防疫员等。

第八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新型职业农民年度培育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管理责任,分类分层次落实培训计划。培训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和贫困户优先纳入培育对象。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

要明确标准和程序,科学遴选确定培育机构,统筹利用好农广校、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健全完善“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专门机构作用,开展需求调研、培训组织、过程管理和延伸服务等工作。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

—3—体参与培育工作,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相应补助,鼓励市场主体建设实训基地和农民田间学校等教育培训场所,为职业农民提供各类便捷服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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