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林地清收实施停耕还林的政策意见
延边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和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全省林地清收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州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清理回收被侵占蚕食林地,实施停耕还林,确保我州的林地资源安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为保证林地清收停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已经纳入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被侵占蚕食的林地,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村组或承包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依法收回还林,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二、享受粮食直补的被侵占蚕食的林地,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市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补贴范围,其它的纳入三北五期、荒山荒地造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等林业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争取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25度以上的挂花地、坡耕地坚决实行停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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