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定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高水平学科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类别和范围
(一)教学类奖励
1.教学成果奖;
2.精品课程奖;
3.名牌专业奖;
4.教学名师奖;
5.教材奖;
(二)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知识产权奖;
5.科研基地奖;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科研基地奖;
(四)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1.学科建设奖;
2.研究生教育奖;
(五)其他类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及奖金只适用于我校单位和人员。
二、教学类奖励
第四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二等奖发奖金30万元(其中25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
2.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0.5万元。第五条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5万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2万元。第六条获得省级名牌专业的单位,发奖金1万
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
10万元(其中7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1万元。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
3万元;获得省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1万元。
三、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发奖金400万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5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4.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4万元;
5.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者,特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一等奖发奖金1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
6.获“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者,突出贡献奖发奖金5万元,一等奖发奖金3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条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实得经费超过6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基础研究项目或超过8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非基础研究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实得经费超过10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4%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2%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3.对推广面大,五年内为企业创造的新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效益证明由应用方出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放5万元的奖金。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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