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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为反抗而杀人的量刑

【裁判要旨】

长期遭受严重家暴的受害者为反抗、摆脱家暴杀死施暴者,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如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案情】

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与姚某结婚10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实施殴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发达鞋底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当晚还向姚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姚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的想法。姚某趁方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方的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经法医鉴定,方某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害人的父母方某某、张某表示谅解姚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姚某从轻处罚。

【裁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方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姚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且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同时,考虑到被害人方某的父母对姚某表示谅解,且姚某尚有四个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姚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应规定,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姚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长期严重家庭暴力的认定


(未完,全文共2476字,当前显示7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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