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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食协营养指导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国民族特色饮食促进会是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批准成立下设机构。协助民族特色饮食企业和推进民族特色饮食安全、绿色饮食和营养健康事业发展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条

全国民族特色促进会是由全国食品加工、饮食加工环节、科研、院校、农场、厂矿、企业、部队、饮食以及城乡一体化、三农民族特色饮食的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服务性促进组织,是为推进全国民族特色饮食发展,配合相关部门为拓展民族特色饮食市场,提高民族特色饮食,科学管理与品牌提升等专业性服务平台,是政府和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是。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的章程,了解企业的现状,及时向政府、行业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兴民族饮食大业,加快民族特色饮食业服务方式与理念更新,当好民族特色饮食企业等桥梁和纽带,做好民族特色饮食企业文化宣传、传承,挖潜、弘扬文化,进一步加强合作联盟,促进绿色饮食产业和谐科学发展。引导民族特色饮食安全、绿色营养、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

民族特色饮食业务范围

(1)该组织主要承担对民族特色饮食政策指导;(2)安全体系建立与完善;(3)品牌推选与提升;(4)科学推广服务;(5)国际、国内交流与

合作;(6)人才教育培养;(7)传承饮食文化挖潜与弘扬;(8)民族饮食示范基地的建立;(9)饮食营养、养生与健康事业等工作。(10)开展民族特色饮食企业宣传与权利维护;(11)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努力做好食品加工和饮食加工环节的后续服务与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城乡一体化民族特色饮食经济与安全,三农事业饮食与安全服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

民族特色饮食促进会有单位理事、会员、个人理事、会员和名誉理事、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民族特色饮食促进会具备的条件:(1)拥护和承认本会章程;

(2)愿意在民族特色促进会活动中积极开展工作;

(3)理事、会员单位应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其代表为该企业和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在职领导,个人及自然人代表。

第七条

理事、会员入会程序:(1)填写书面申请表;

(2)由理事会审批,并发给理事、会员证书;

(3)经理事会同意对有关人士授予不同荣誉称号(名誉会长、顾问等)。第八条

理事、会员权利。(1)选举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理事,会员应覆行的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缴纳理事,会员费。

第十条

理事,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理事,会员证书。理事、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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