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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证安全、提高能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吉林大学水电费改革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是指由长春水务集团供水管网和在校园内抽取的地下水;本办法所称的电,是指由长春供电公司电网和长春城郊供电公司电网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用电,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水、电的利用率,达到节支水、电费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是指学校的用水设施在该单位区域由该单位使用的;用电单位,是指学校的供电线路负荷开关(含开关)用电侧以下。

第五条后勤处负责供水电的监督管理,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临时用水电等必须经后勤处审批;凡购买安装使1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用水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电行为。

第六条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可对各单位水电使用进行定额指标管理、总额承包管理或单项承包管理。

第二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改造供水管道、增加供水量等,由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勤处根据其单位的申请,对报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签署意见。

第八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和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和供电线损,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管理人员在检查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窃水、窃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擅自在供水管线、供电设施上接管、接线;

2、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4、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用水、用电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5、非消防需要动用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6、以不交或者少交水费、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用以计

2量水费、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7、未装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用水、用电;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条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要制定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临时用水电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基建、房屋修缮和改建施工用水、用电经由建设单位向节能办公室申请。节能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按协议使用水、电。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工地的水、电管理,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外事服务、教职工住宅及各类经营实体用房等,学校要逐步委托水、电费抄收,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计量表时,须经后勤处会签;对涉及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农)电公司一级计量表时,必须经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电公司会签。

第十四条各校区用于美化景观和喷水设施的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外事活动、新生开学、毕业离校等可以使用外,其他时间需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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