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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的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财经工作;各院(系、所)、各处(部、室)、各直属单位均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少数经学校批准的部门可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办产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经工作原则上由其行政系统的主要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指定他人主管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五条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校长、主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第二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校长、副校长、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包括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学校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及“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的原则,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经济职责权限及范围

第六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重要)经济行为的事前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凡集体决策的,参加决策的人员对最终决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即最后签字人)对最终决定承担主要经济责任。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定学校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三)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经济分配政策和奖励政策

(四)审定学校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投资方案

(五)审定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具体规定另定)

(六)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

(七)决定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

(八)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九)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采取措施,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其主要经济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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