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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篇: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放心农资下乡活动的开展,促进农资产销衔接,营造放心农资消费环境,帮助农民放心地选购农资产品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心农资企业是指。符合申报条件并经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生产、经营及服务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三条放心农资企业遵循“服务生产,方便群众,便于农资集散和物流配送”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和已被河北省农业厅批准的放心农资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企业,可自愿申报:

(一)法定资格。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产权明晰,管理机构健全。

(二)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生产、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不侵权,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的模范,自觉接受全社会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保证质量。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建立健全农资质量保障体系,认真做好质量控制,保证农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以上其产品在法定质量检测中全部合格。

(四)优质服务。建立规范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如发生质量纠纷,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五)诚信守约。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行业新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企业间信守合同。

(六)经营业绩。企业正式运营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合法手续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对照申报条件的自我评估报告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进行考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省农业厅推荐。

第八条对推荐的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经省农业厅核查、评估,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省整顿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联席会议,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确定为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并在河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四章对放心农资企业的扶持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十条放心农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名义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组织放心农资企业开展合作、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

第五章放心农资企业的义务

第十二条放心农资企业要在主要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统一悬挂《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承诺书》及《河北省放心农资企业》标牌。

第十三条放心农资企业接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放心农资企业按照省农业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情况。

第十五条放心农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放心农资企业遇有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日常监管与复查

第十七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放心农资企业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信体系,维护合法经营,促进放心农资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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