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师范大学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吉林师范大学
学校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第三条吉林师范大学是实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师范大学,以培养中等教育师资为主要任务,同时积极发展非师范类教育,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培养专门人才。
第四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五条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学校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该遵守法律。第九条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学校的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的职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十四条校务委员会即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在一般情况,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提交党委批准或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副校级调研员、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请校党委书记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其他校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院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行政工作,尊重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注意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院(系)工作。
(未完,全文共35362字,当前显示140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