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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章程

综合科发表于2006-08-2308:00:42点击:5534

序言

吉林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由原吉林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长春科技大学、长春邮电学院于2000年6月12日合并而成,2004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大学并入学校。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精华,创造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凝炼出以求真务实、自由民主、开放兼容、隆法明德、与时俱进为核心的大学精神。

面向未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吉林大学(英译为jilin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和属地管理。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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