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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大学章程

序言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加紧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构建省、市、县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和要求,统筹省内教育培训资源和力量,设立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平台“浙江农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和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由省委、省政府设立,主校区设在浙江农林大学,同时在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省农科院、中国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浙江省分校等设立校区。各市农民学院为浙江农民大学分校。

第二条学校以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升农民科学素质为使命,承担全省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能力与素质培养,承担全省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与信息化建设示范的职能,建设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引领全省农民培训工作,为我省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第三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一校多点、各尽所能、集中管理、分类培养”的思路,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活动。以培养对象及其所从事行业性质为依据,构建“课堂+基地”的农民教育培训专业体系。

第四条学校以“重农务本、求知创业”为校训,立足培训、扩展服务,倡导农民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

第五条

学校英文名为:“zhejiangfarmers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fu”。学校确定每年12月17日为校庆日。主校区校址设在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54号。学校徽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建设发展的宏观指导。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省委副书记任校长并兼主任,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省长任第一副校长并兼第一副主任,省农办主任、浙江农林大学校长担任副校长并兼副主任,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分校区农民培训工作相关负责人担任,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学管理中心,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和以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教育培训相关标准,并督促组织实施;

(四)其它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八条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培训资源统筹、协调,指导学校日常管理运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培养计划,筹措培养及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督导学校日常管理运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三)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四)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创新研究;

(五)其它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的事项。第九条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日常教学管理部门,设在主校区,与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负责教学管理、运作和相关服务工作,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浙江农林大学分管副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校区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年度培养计划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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