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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

在我国,环境保护ngo常常会遇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发现了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应当向哪些负有相关行政职责的政府部门投诉。这些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如下:

我国的环境行政实行"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领导其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制订本辖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环境信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国务院的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国务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有:

1.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包括环境保护篇章等;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卫生、体育和计划生与工作;

7.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关于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使以下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十五类小企业等依法取缔,对违禁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设备的单位责令停业关闭等;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工作

二、国家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分别对国家及其地方辖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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