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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生产工作与劳教生产工作的区别研究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劳教制度被强制隔离戒毒取而代之,我国现有的戒毒资源实现了一次大的整合。劳教所依托比较完备的管理、教育、生活设施,对吸毒者进行有效管理、教育、戒治的优势,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强戒人员实行专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以往的劳教生产工作管理模式,探索新形势下的强制隔离戒毒生产工作管理模式。

一、生产劳动的内涵

生产劳动是劳教生产工作和戒毒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和教育矫治强戒人员的最重要手段。劳教人员和强戒人员解教或解除回归社会后要在社会中立足,谋生就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劳教所和戒毒所就必须使劳教人员和强戒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学到技能,掌握一技之长。因此,劳教所和戒毒所必须使得劳教人员和强戒人员的劳动习艺性得到发挥。

“劳动习艺性”是指劳动具有培养劳动者劳动技能的属性,但凡是劳动,便具有此种属性。不过,不同性质的劳动却会使劳动者习艺的效果大相径庭。在劳教场所和戒毒场所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中,由于劳教人员和强戒人员的特殊,他们所从事的劳动也具有一定的习艺功能。“习艺”的本质是提高劳教人员和强戒人员解教或解除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而作为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劳教所来说,它的

1目的是使劳教人员能够通过一定的劳动,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拥有一技之长,最终解教回归社会后,能在社会中立足谋生,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作为戒毒所来说,在急性脱毒期,强戒人员主要学习和掌握习艺劳动的安全操作技术,不规定具体的任务;在康复期,强戒人员参加习艺劳动的目的主要是帮助其恢复身体体能,参加习艺劳动是康复治疗的一种手段;在巩固期,强戒人员参加习艺劳动的目的主要是掌握劳动技能,为期满离所回到社会谋生奠定基础。

二、劳教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劳动习艺的认识不够,导致劳动习艺的错位

“劳教人员是坏人,让坏人做苦工是理所当然的”受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劳教所组织劳教人员劳动,为了完成劳动任务或者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只是让劳教人员单单的干苦力活,哪里艰苦、哪里活重就去哪里劳动,劳教人员根本无法学到劳动技能,从而导致了劳动习艺的错位。

(二)劳教生产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习艺

劳教所中的生产劳动侧重于追求经济的高收入、高效益,从而忽略了劳教人员的生产劳动习艺性功能的发挥。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劳教场所内的生产活动侧重于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劳教人员的生产劳动习艺性功能的发挥,其主要原因是劳教场所的经济困难。劳教生产是劳

2教机关采用劳动手段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载体;是劳教机关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依法组织劳教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使其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劳动习惯,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过程。生产劳动具有习艺、矫治和生产经营的职能,它们具有主从性。即:生产经营为生产劳动习艺服务,受限于劳教人员的矫治支配。在目前各级财政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劳教生产追求经济效益不可否认,但不能抛开教育挽救这一原来的框架去片面的追求。随着财政经费保障的不断提高,就应该突出劳动的矫治和习艺性,尤其是习艺性,能使劳教人员增强劳教场所生产劳动的习艺功能,真正发挥劳教场所生产劳动的实质作用。

(三)劳教生产劳动违反劳动的矫治规律,阻碍劳动习艺性的发挥

1、片面强调强制性,不注重调动劳教人员习艺积极性劳教人员因犯有某种罪错被进行劳动教养,而违法行为就必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就使得劳教人员的劳动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利于劳教人员在轻松的劳动气氛中来改正恶习,转变思想,掌握劳动技能,很难调动劳教人员劳动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劳教人员劳动习艺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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