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农村环保保护的重要作用
有效治理农村环境问题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法制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手段和必由之路。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上、制度等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遏制日趋严重的农村环境问题,惩处一些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对环境恶化、促进我国农村环保起了十分明显的作用。但是农村环境法治工作面临着公众守法意识较差、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及农村环境治理制度安排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农村环境治理的现状不容乐观,这必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法制层面上的原因是:
1、环境法律制度的相对落后与弱化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从我国生态环境现状上来看,环境法制相对落后与弱化,主要表现在:重行政主导、公众参与有限;重立法数量、执法与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门和层次的环境立法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强,可操作性较差;重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欠缺;不少法律规范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环保新形势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须填补等等。这些相对落后与弱化环境法制严重制约着农村环境的改善和优化。
2、农村环境立法滞后,指标不一,体系不健全。至今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颁布了规章和地方法规660余件,还颁布了300多项环保标准。这些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此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的涉及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环境与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另外,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关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农药使用造成环境污染法等。
3、执法偏软,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仍是按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这样形成了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为了一味提高本地区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甚至一些县、镇领导认为只要经济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会搞好的,而对环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极为严重。另外,各环保部门之间为了部门利益而互相扯皮,关键时刻相互推诿责任,形成了一种恶劣的部门保护主义,最终造成执法混乱,法律法规失去法律效力。
针对法制方面的问题,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当前应抓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立法
1、完善农村环保立法体系。立法要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的现状,需要构筑一个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2、抬升环保立法高度,修正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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