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 前海国税局《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第一篇:读后感前海国税局《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读后感前海国税局《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
原创2015-11-14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导读2015年11月7日,由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联合主办的《前海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讲解会》在前海国税局311会议室举办。感谢前海国税局和前海租赁俱乐部的这一踏踏实实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这才是实实在在的干货。本次会议面向各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财务主管代表,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欧阳海鹰,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铁军等率前海国家税务局党员纳税服务志愿团部分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在会上进行税收政策分享,旨在推进前海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本人也曾经千里迢迢奔赴深圳给当地的融资租赁公司讲述营改增和相关租赁税务处理。也知道前海国税局能够为放低姿态虚心和纳税人互动,真的是一件好事。本次会议由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欧阳海鹰进行开场致辞,欧阳海鹰局长表达了举办本次会议的初衷,他表示:“属于创新金融中的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发展中会遇到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与企业共破难题,所以特意举办了本次讲解会。”
本次会议主要由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铁军进行税收政策分享,她从100条税收政策中精选出最具代表性的30条,从以下几方面:
一、收入类税收风险,
二、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类税收风险,
三、资产、(损失/风险)准备金的税务处理类税收风险,
四、金融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注意事项,为各个参会的融资租赁企业财税主管代表人员进行了解读。她强调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在30条政策的讲解中,一方面让企业感受到了税法人性化的一面——税法的公平、公正、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让企业把握了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点,为企业遵循税法提供了精准指引。
以下,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有关编辑人员根据现场会议整理了部分的问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参考。中国财税浪子在学习了这些问题解答以后也从自身理解角度给予了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1、问:是否将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随意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扣除标准的范围是多少。答:有90天的限定。
【风险特征】
将所有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都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应对】
税法对逾期未收回的利息收入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有时间限制,企业应重点关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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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还真的需要感谢前海国税的宽大理解。此前在实务中一般认为国税总局2010年23号公告仅适用于金融企业,但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并不一致。对于从事融资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引因其获得了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因此一般认为其属于金融企业可以适用23号公告对于逾期90天的应收利息可以转入表外。但是对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则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单就这一回答来看,似乎认可商务系融资租赁企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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