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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家乐长久健康发展

随着城市人物质生活的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对精神世界的的追求也随之而来,工作之余人们往往希望到风景优美没有喧闹的地方抛却工作的烦恼,享受生活的美好。乡村旅游——农家乐也因此应运而生并取得较大的发展。许多不知名的小村小镇依托农家乐,大力发展当地旅游经济,取得了大部分村民脱贫致富,乡村建设蓬勃发展的效果。农家乐的发展对乡村经济、乡村文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在发展农家乐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完善农家乐发展的法律保障非常重要。

农家乐及其发展简介

农家乐,主要是指农民利用农村美丽的自然或田园风光及城市人渴望摆脱城市里常年喧闹、污浊的环境的欲望,向城市人提供一种享受农家独特自然风味的休闲旅游方式。目前我国各地的农家乐开发主要以观光、、休闲、度假、娱乐为主,但正朝着兼有考察、学习、参与、康体等内容的综合型方向发展。

在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有了乡村旅游这一形式,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成就,直至目前,乡村旅游仍是许多西欧国家旅游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法国,目前法国的乡村旅游每年接待游客200万,能给农民带来700亿法郎的收入,相当于法国全国旅游收入的四分之一。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发源于四川都江堰市的青城山、郫县、温江等地。1987年,休闲之都——成都郊区龙泉驿书房村举办的桃花节第一次以“农家乐”命名乡村旅游,真正开始了乡村旅游的“中国化”。其后,农家乐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成为众多城市人竞相追捧的新旅游方式。

农家乐作为乡村旅游在中国的主要形式,其发展与乡村旅游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农家乐就是乡村旅游的“中国化”,所以其发展历程自然而然的与乡村旅游和而为一。当然,也有人认为“农家乐旅游产品一直没有一个社会公认的权威的定义,提法也多种多样,如农业旅游、乡村旅游、观光农业、藏家乐等。”即农家乐是乡村旅游的另外一种称呼而已,也有一定的道理。笔者认为,在我国,城乡二元化特别突出,农家特色明显,用农家乐代指乡村旅游有一定的根据和合理性,所以在本文中,农家乐也部分统涵了乡村旅游的内容。

问题分析农家乐涉及主体:业主客户集体政府问题介绍:

一、农家乐管理

1、

1、农家乐目前管理松散,农家乐经营过程中违规违法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问题无从投诉

从网上反应来看,对于农家乐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收费,卫生等方面,但是消费者往往找不到有效的管理部门,再加上农家乐所处位置一般远离市区,消费者大多数时候只能忍气吞声。

2、

2、关于农家乐的经营规范不全面,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农家乐的经营没有常规饭店的条条框框,组织较为随便,再加上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不强,不知道要发票,不要发票等现象泛滥,这给农家乐偷税漏税增加了便利。

二、土地的使用

1、

1、业主的宅基地使用权来自于国家对个人生活的保障,将其用于商业经营的农家乐已超出这一范畴

(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国家为保证农民生活而允许个人使用,而农家乐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其范围已超出保障生活的范围,因此此种行为是否应当予以规范值得商榷。

(2)为使农家乐成规模,业主往往扩大宅基地范围,占用大量耕地或其他土地用于经营,范围超出宅基地。

(3)业主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交换的现象,但缺乏正当程序,得到不到保障,起纠纷时亦难以解决,其中有些隐藏的土地买卖行为更是应该予以规制。

2、

2、部分商家涉足农家乐,以承包之名行买卖之实,也有直接买房作为休闲场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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