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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举办民法典编纂与法史研究反思研讨会

人大法学院举办民法典编纂与法史研究

反思研讨会

2016年7月9日,民法典编纂与法史研究反思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召开,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弘道书院、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联合举办,来自京内外民法学界、法律史学界近20名专家学者与会并展开研讨。

上午的研讨围绕“构建与展望”分论题展开,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弘道书院院长姚中秋担任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在会上第一位作了发言,他发言题目是“民法典编纂应坚持的几项论证规则”。将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类型化划分:第一种类型是围绕民法价值判断所产生的争论,第二种类型是围绕中国未来民法典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一立法技术安排所展开的争论,第三种类型是围绕民法问题的解释选择所产生的争论,第四种类型是围绕民法中间的实施判断问题所产生的争论。如果对这四类问题的讨论规则做一个梳理,其实跟法史的研究结论是密切相关的,因为法史可以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究竟什么是大多数中国人所分享的价值取向和前见,什么是大多数中国人所分享的共识。而这些将对我们做出什么样的规则选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我们都生活在历史当中。

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田围绕“民法典、国民性与法律双向建构”作了发言。他在发言中强调了公众参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性,提出了“文明高于立法”的主张,认为民法典是一次历史综合,需对古典传统和近现代经验同时给出“同情的理解”和智慧的沟通,既不固守激进主义遗产下的立法恣意,也不落入文化化约主义和复辟主义的窠臼,把握民事立法的历史性与时代性的平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学院副院长以“法律史与民法典——波塔利斯、法哲学与拿破仑法典”为题作了发言。波塔利斯在1801年发表的《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在中外立法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他关于法典的民族性、家庭的极端重要性、法典的开放性、法典的行文风格与实用性、法典的节制精神等方面的论述依然对我们有着重要启发。石佳友还认为,民法典的编纂是转型过程当中非常宏大的叙事,各个学科的介入对法典的编纂绝对是有益的而不是有害的。

茶歇过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教授作了题为“人格权在传统中国的法理依据与哲学根源”的发言。他认为,人格权在中国民法典中应该独立成编,理由是人的主体性和精神价值在传统中国法上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同时这一法理依据还有理气统一的哲学根源做支撑。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蒋教授以“民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与价值”为题作了发言。他认为,民法典根植于民族传统当中,我国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应当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彰显中国的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法律既是一门普世性知识,同时也是一门地方性知识,我们应当重视习惯在民事立法当中的地位。蒋传光还就民事习惯特征、民事习惯调查以及民事习惯规则的确认程序等谈了自己的看法。厦门大学法学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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