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托管模式讲话
2015年4月
肖
五
星
同志们: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部分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有限,农民恋地情结较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由之路,但这个过程要与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转移程度相适应,要与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要适应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新的土地流转经营模式悄然出现。
一、推广土地托管模式的背景
(一)其他模式的规模化经营风险较大。一些地方政府一谈到土地规模化经营,就想把土地集中起来,认为这样就是规模化经营了。在实践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前提下推行的,国家以粮田为基准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使农民享受到土地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实际上,地方政府看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忽略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认为如果土地租金收入高于农民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农民就会流转自己的土地,就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而农民在第二三产业能充分就业,又会得到一份收入。如果农民在第二三产业
1不能顺利就业,其预期收入就无指望,那么风险就产生了。我们也可以理性地想想看,租入土地的公司或机构凭什么就可以从土地上获得高收入,这里面存在着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果租用土地的公司不能盈利,就不能全额支付土地租金,那么农民的收入就受到影响。如果农民不能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节省出来的劳动力也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而不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时农民又不能收回土地耕种,那么农民的生存就困难了。
(二)其他规模化经营损害农民利益。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前提,但不能忽略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从部分地方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的情况看,一些公司或种植大户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使农村土地向非耕种者过度集中,公司担当土地经营的主角,部分农民成为这些公司的雇工,身份变成拿工资的农业工人。这样一来,土地的规模效益多数被承包者获得,造就了一批“新地主”,尤其是在那些农民“被规模”的地方,这些农民种的虽然是原先自己的地,但他们感受到的是自己被雇佣,他们对田间作业的用心程度就大打折扣。种地也是个“良心活”,用不用心效果大不一样,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总体上还是利益驱动的,实现了利益边界清晰,利益驱动就能使农民种自己的地,自觉并尽心尽力。.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虽然土地的收益提高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村民的收益都在提高,而承包方占有了土地
2的规模效益。外来资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土地产生的利润归外来公司所有,农户承担的风险增大了,农户可能无法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效益。如果农民得不到土地租金,或土地租金不能随行就市,农民就会收回土地自己经营,不愿意再让承包公司经营了。也有的农民将土地完全流转给了其他种田人,他们有的进城务工成为新市民,不能就业的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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