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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中华诗词之乡

先进单位有关规定

中华诗词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是传承中华文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服务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诗词组织,要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和责任心,积极引领广大诗人、词家和人民群众,从实际出发,发挥本地区优势,积极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中华诗教先进单位,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中华诗词之乡(市、州)评定标准

在乡镇、县(市、区)开展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在地级市(州)开展创建中华诗词之市(州)活动。达到下列标准,可授予中华诗词之乡、中华诗词之市(州)称号。

一、领导到位。创建中华诗词之乡(市、州)是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实施的一项文化建设事业,是党委和政府行为,必须领导重视,认识统一,工作到位。党委、政府领导要在认识上、工作中把弘扬中华诗词真正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之中,把创建诗词之乡作为兴县、兴市的千秋大业来对待,亲自负责领导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创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议程,纳入社会发展全面规划、提供思想、组织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相应合理和可靠的保证;中华诗词之乡(市、州)创建要注重社会效益,致力于促进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

二、群众参与,走向社会。扎实推进中华诗词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旅游景区。学校有广泛系统的诗词教与学活动;机关有诗词学习创作氛围;社区、企业、农村有较多的人能自觉自愿投入诗词创作、吟唱等项活动;旅游景区有诗词文化设施。诗词成为群众文化生活中经常性、不可或缺的内容,深受群众喜爱。

三、健全组织、理顺机制。要发挥组织作用,特别是思想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创建诗词之乡(市、州)纳入工作日程。诗词组织健全,活动经常。县以上单位有诗词学(协)会,基层有诗社。诗词学(协)会有办公场所,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有组织地开展诗词学习、采风、研讨、演唱等项活动。

四、经济保证。社会诗教、校园诗教作为一种文化系统工程,需要相应的经济保证。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的文化建设,创建诗词之乡必须有经常性的、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经费投入,和开拓社会多元化投入的渠道,以保证诗词之乡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这些经费用于开展诗词活动,诗词教育培训、补助诗词作品出版、奖励诗词精品创作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防止浪费或挪作他用。

五、扩展宣传阵地。要有相应的传播媒体、报刊、活动空间和环境氛围。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刊物等传播媒体能够及时反映创建诗词之乡(市、州)工作信息、经验和成果,力戒奢华,力戒形式主义,既讲节约,又把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有声有色。

六、加强诗教,培养人才。要持之以恒地开展诗词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开展中小学诗教活动,抓好师资培训,保证质量,以诗词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素质提高。

七、珍视传统,创作精品。对本地丰富的人文传统和诗词遗产,要切实加以保护、挖掘、整理、研究、继承,并发扬光大。要不断抓诗词创作,不断有优秀作品问世,在群众创作的基础上,能够推出精品力作,培养出当地具有较高诗词创作水平的领军人物和优秀人才。

八、协调发展,造福地方。中华诗词之乡(市、州)的创建,要和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相协调,要对增强当地的文化软实力,对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对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多彩的人文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力。

第二章中华诗教先进单位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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