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 医学会以何种角色现身
第一篇: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以何种角色现身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以何种角色现身
导读。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被写入其中,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鉴定领域,长期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应担当何种角色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在近日举行的中华医学会2013年全国医鉴工作研讨会上,与会者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受理损害鉴定合情合法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
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有的地方以医学会为主,有的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有的则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完全被排除在外。与此同时,大多数省份医学会对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持观望态度。中华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藏焰认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夕,原卫生部专门发出通知指出,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提到,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相关人士指出,医学会长期以来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完全具备相关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专业鉴定技术能力和资格。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2012年,全国各地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达10多万宗,约占全国同期鉴定总量的60%。目前,上海、江苏、浙江等少数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区域内明确医学会具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唯一或优先鉴定资格。
各地医学会应尽快结束观望,与地方法院共同协商,积极争取、协助法院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暂行地方性规定,推动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尽快开展。藏焰说。损害鉴定须坚持同行评议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前者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其鉴定收费较低,而后者是市场化的营利机构。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坦言,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学会每年要倒贴数百万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会内部对于医学会要不要继续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也有不同声音,但很快达成共识:作为学会公益性的集中体现,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继续开展下去。
但是,由于医学会及鉴定专家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老子给儿子鉴定等质疑声也一直存在。
篮球比赛不能找足球裁判来当裁判,医疗鉴定也是同样的道理。专业领域内的同行评议是医疗技术类及各类司法鉴定的国际惯例。在江苏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蒋士浩看来,由临床专家对临床问题进行评判是专业鉴定的必然要求,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资源,如果医学会退出这一阵地,势必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蒋士浩说,医疗损害鉴定强调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通过采取咨询少数临床医生的做法来弥补其不足,鉴定中没有专家组进行合议等程序,其鉴定科学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深圳市医学会秘书长李耀培则提出,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结合鉴定中暴露出的问题,实施专家评估,还可以促使医方及时发现和纠正危害医疗行为的风险因素和管理漏洞。提高鉴定公信力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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