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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转审批程序

■申请用地

据项目可研、初选址等拟申请报县政府请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地上附着物清点

请县国土分局、县土地整理中心、房管局等相差部门对所征地块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价■测量

请测绘队到现场测量,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地籍前置调查

请县地籍管理中心对宗地进行地籍前置调查,并出具地籍前置调查成果

■土地规划调整

县国土分局规划计划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出该宗地的位置,并对规划做相应的调整■核定宗地图

请县规划局规划科对该宗地用地范围进行核定■用地规划条件

请县规划局规划科对该宗地提用地规划条件■征地听证

县国土分局资源科组织被征地村对征地工作进行听证■土地价格评估

请土地估价所对该宗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拟定一书四方案并签订征地协议县国土分局资源科拟《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与被征地村签定征地补偿协议■征地方案审批

县国土分局资源科组卷报市土地利用处审批■土地出让资料整理

县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宗地规划条件、土地估价报告、宗地整理成本等相差资料报县国土分局市场科■宗地出让方案审批

县国土分局市场科拟定宗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组卷报市市场处审批

■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宗地挂牌出让公告

市市场处审批后转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布宗地挂牌出让公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

市土地利用处下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用地单位摘牌

用地单位在公示期内至市土地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在摘牌开标日摘牌,签订地块成交确认书

■交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用地单位持成交确认书与县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

第二篇: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

㈠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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