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经典判词节选
一、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陈锦川芮松艳张晰昕案情简介:
因认为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将搜狗手机浏览器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为百度搜索,并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将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经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审理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7月15日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案件焦点:
当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引发较难定性的竞争行为时,对该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应参考相关领域相对成熟的做法及商业规则。经典判词:
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与传统环境下的商业竞争有所不同,互联网领域处在高速发展之中,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层出不穷,相对于不断出现又快速变化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经常出现某些在行业内尚未形成普遍认识的较难定性的竞争行为。
公认商业道德的缺失恰恰更加容易引发纠纷的出现。而互联网产业的细化以及互联网不同细化行业间的高度交叉性,使得此类行为正当性判断具有相当难度。当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显然不可能仅仅因尚无公认的商业道德便认定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完全将其留待市场解决,而只能尽可能寻求相对合理的方法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虽然存在个案差异,但参考相关领域相对成熟的作法及商业规则,确属可行方式之一。正因如此,在对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于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流量劫持的判断中,本院便考虑了服务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商业机会归属的影响,以及用户需求与商业机会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最终得出否定结论。
二、快播公司、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合议庭成员:杨晓明吴扬传梁铭全案情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和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6年1月7日至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6年9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2016年9月13日,海淀法院对快播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快播公司、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快播公司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对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互联网公司应否承担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明确了援用“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边界,以及司法应当如何规范、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经典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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