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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根据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要求,结合滕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等。

第三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目的是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有效生产和供给。

第四条

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农业局负责,财政、人社等部门参与,市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遴选

第六条

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从以粮食产业和瓜果蔬菜产业的农民中遴选,也可以从农产品贮藏加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产业中遴选。

第七条遴选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5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滕州市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

4、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4倍以上。

5、具有农业生产的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能起到模范的带头作用

6、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制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由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认定标准。认定条件为:

1、是滕州籍公民,在市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2、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学习积极,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好,示范带动、致富和带动周围农民致富能力强,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实践和其它活动

5、填写并递交《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三份

第九条认定程序。

1、发布公告。由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面向全市发布公告,各乡镇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2、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3、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报至市农广校。

4、评审认定。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

5、公示公布。行政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条科技支持。滕州市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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