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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辽宁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实施办法(试行)辽宁地区保险行业协会

常务理事会选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会理事会建设和职能发挥,提高协会自治水平,完善常务理事会选举程序,根据《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换届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地区省及各市(不含大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选举,为协会换届过程中常务理事会选举,包括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二章选举人、被选举人

第四条选举人,为符合《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的人;被选举人,为符合《章程》相关规定,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也称候选人。

第五条协会新一届理事为选举人,选举人参加选举前,应酝酿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人选,理事本人不能参加选举的,应委托代理人参加,行使其选举权。

第六条在正式选举常务理事会前,应由理事会表决产生秘书长人选,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具有选举权。

第七条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根据协会工作实际,应由上一届常务理事提前推荐1-2名中介机构会员代表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八条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名。协会应充分考虑现阶段财险、寿险自律服务工作任务繁重程度,应从工作较为繁重的领域产生会长1名,从另一领域产生副会长1名。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无需选举。

第三章监票人、计票人

第九条选举设监票人2人、计票人2人。

第十条本办法中监票人和计票人应为非候选人,一般由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的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监票人主要职责,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负责审核参加选举的理事人数,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票、选票,对有争议的选票进行鉴别和裁决,审议选举结果并签字,向大会主持人报告正式的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计票人主要职责,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发放、清点计算选票,分别负责唱票、计票,并在选举结果上签字。

第四章选举要求和方式

第十三条协会选举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协会实际,制定和公布选举办法,并在选举前当场说明。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按票数多少排序,依照协会确定的财险、寿险常务理事人数依次产生候选人。

第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已产生的常务理事人选中选举产生,财险公司常务理事、寿险公司常务理事分别按票数多少排序,财险公司中产生1名会长或副会长候选人、寿险公司中产生1名会长或副会长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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