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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

第一篇: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转让、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人员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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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行为,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做好耕地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订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资金的发放方案。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

(八)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监管,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协调解决村民有关用地和建房过程中的纠纷,化解矛盾。对违法占地及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及时搜集、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报告。

(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认定,公正合理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查和管理,促进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序、规范。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闲置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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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土地民主决策程序:

(一)党员群众建议。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领导小组商议。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议案,并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村党组织在充分了解和征求群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议案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

(五)经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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