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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关于言论自由的经典判词

2011年【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的判词

2011年「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执笔判决词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最后总结道:

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1927年【惠特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布兰代斯大法官的判词

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建国先贤们珍视自由,将之视为目标与手段的统一。他们深信,自由是幸福之本,而勇气则为自由之本。他们也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讨,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建国先贤们承认,有制度存在,自然有违法风险。但他们也清楚,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致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正是因为相信公共讨论中蕴含的理性力量,建国先贤才放弃了钳制言论的立法——借助武力的讨论无疑是最坏的讨论形式。他们也认识到,即使是多数人的统治,也可能滋生暴政,所以才制订了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保障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

1940年【坎特维尔诉康涅狄格州案】

欧文·罗伯茨大法官的判词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坚定笃信,可能被他人视为无稽之谈。据我们所知,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有些人会用夸张甚至虚假的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国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于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的公民行为,可谓至关重要。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小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判词

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

1971年【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哈伦大法官的判词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共场合用粗话表达政治意见也属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哈伦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写下了令人赞叹的判词:「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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