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党内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高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不良风气,推动党的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乡政府各办公室。
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乡政府领导成员和各村负责人直至全体党员。
第五条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3、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考察、选举、任命或免除等情况。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惩诫以及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三)其它方面
1、涉及到全市范围内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2、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3、其它应通报的情况。
第七条乡政府各办公室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会议内容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通报。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乡政府党支部对所属各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第一条为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乡政府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以及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与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臵重大事故、灾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未完,全文共14021字,当前显示145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