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是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我矿的宝贵财富。确定其存毁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2、档案的鉴定分为案卷鉴定和销毁鉴定两种。
3、案卷鉴定由专职档案员和归档部门领导负责。
4、案卷鉴定会可在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时进行。档案经鉴定合格后,应及时登记归档。
5、销毁鉴定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由销毁鉴定小组按档案的性质,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参加。
6、档案销毁前要编造销毁清册,重要档案要逐份登记,一般档案可只写明其形成年份、字号、内容、数量。
7、对从档案中剔除的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凡有卷内目录的可只登记案卷标题,将卷内目录附后,代替销毁清册。无卷内目录和从档案中剔除的单价档案材料,要逐份登记。
8、销毁档案,必须经矿领导审查,并签字同意后方可销毁。
9、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专、兼职档案人员监销,严禁将其作废纸出售。
10、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要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材料必须根据其保管期限进行鉴定,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予以销毁。
2、建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室牵头,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4、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5、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领导小组裁定。
6、通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清册,并由鉴定领导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7、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室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报请所在地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8、准备销毁的档案在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后,还应再放一段时间再进行销毁。
9、要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任意分散。销毁档案时,须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未完,全文共2709字,当前显示8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